●在许多情况下,教育腐败行为的受益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学校、考试机构等教育部门或小团体。这正是在一些部门、地区,使高考舞弊达到组织化、集团化程度的原因。显然,这种“集体腐败”比个体性的腐败危害更大,性质更为严重。 ●教育腐败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是因为少数权势人物公然藐视、挑衅和侵犯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破坏制度和规则,利用稀缺的教育资源牟取一己私利。这不仅败坏了教育和学术作为社会公器的声誉,降低教育的公信力,还会严重异化学校的教育功能。 腐败的本意,系指变异、变质。“教育腐败”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泛指教育界和办学过程中种种不健康的、异化或变质的状态。它涵盖了社会性违法犯罪、以权谋私、行业不良风气、个人私德败坏等不同问题。 媒体对教育腐败现象已有较多揭露和报道。就广度而言,影响面最大的是乱收费问题。2002年8月,国家计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在各类举报中居于首位,超过了对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乱收费等的举报。就烈度而言,最具震撼力的是高考舞弊和招生黑幕。就强度而言,教育界经济犯罪案件的激增成为测量事态严重性的重要指标。就行为主体而言,一类是教育界之外的,如制售假文凭、从事经营性考试作弊的社会团伙。还有一类是学生,如在考场作弊,或雇佣“枪手”代考。此外,学校中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发生在少数干部、职工身上。而发生在教师、学者身上的“学术腐败”,主要也是个体私德败坏的行为。 如果排除社会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私德败坏事件,教育腐败可以初步界定为教育机构违背教育宗旨和教育公平原则,破坏规则和法纪,利用权力和金钱与教育机会、学术资格进行交换,牟取私利(包括个人和小集团、部门利益)的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广义地看,也包括教师的学术腐败、学校乱收费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受益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学校、考试机构等教育部门或小团体。这正是在一些部门、地区,使高考舞弊达到组织化、集团化程度的原因。显然,这种“集体腐败”比个体性的腐败危害更大,性质更为严重。 教育腐败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是因为少数权势人物公然藐视、挑衅和侵犯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破坏制度和规则,利用稀缺的教育资源牟取一己私利。因而,教育腐败是教育不公的一个极端,是教育公平问题的特殊形态。教育腐败的另一个恶果,是严重地腐蚀、损害教育。不仅败坏了教育和学术作为社会公器的声誉,降低教育的公信力,而且导致文凭贬值、职称贬值、学风颓靡、学术退化,从而降低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全社会都将为之付出沉重代价。此外,教育腐败还会严重异化学校的教育功能。花钱买分数、注水文凭、老师鼓励、教唆作弊之类行为,是在教育的名义之下向学生提供一种“反教育”。 教育和学校作为社会的文化系统,具有文明传承、人伦教化和道德养成的基本功能,向来有“圣殿”、“净土”之称,是社会道德的源泉。为人师表的教师、充当社会良心的学者通常也被视为社会道德的楷模。教师、学校的道德状况往往被视为社会文明的标尺,也是一道“底线”──如果学校和教师都唯利是图,甚至违法乱纪,源头活水遭到污染,社会道德的状况便可想而知。这正是教育腐败有异于其它行业性的腐败,值得特别重视之处。 当前的教育腐败有各种原因。就社会原因而言,学校的实际困境是一个基本诱因。教育经费匮乏、教师待遇低下,迫使学校想方设法创收谋利,用紧缺的学习机会换取经济利益就成为效益最高的捷径。近年来,学校的外部环境也发生很大变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严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学校和办学者,社会腐败风气对学校、教育的侵蚀显而易见。 在剧烈的社会变革和当下的社会风气之中,学校和教育如何保持纯净的本色,防止和避免腐败,自身的原因显然更值得重视。教育界以权谋私甚至经济犯罪的现象,主要发生在掌有权力的教育官员和学校领导身上。权学交易的利益双方,主要是学校内外的官员。权学交易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教育界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官场化,官本位价值弥漫、回潮。近年来高校在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改革上,仍乏实质性变革。学校生存发展的资源,仍主要掌握在上级行政部门,学校对行政系统的依附并无减少。 学校教育行为变异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市场价值和经济手段对教育功能、教育价值的异化。学校被动的创收压力逐渐变成了主动牟利的动力。一些人轻率地引用市场经济原则,用所谓供求关系和“愿打愿挨”论为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提供理论,有些学校完全背弃了教育宗旨、社会公正的基本准则,蹈入价值真空而为所欲为。因此,今天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我们的教育宗旨、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的道德基础,认清义务教育和公立学校的本质、功能究竟是什么。如果私立教育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合理的,那么少数利用纳税人的钱、由于享受不恰当的倾斜政策而握有优质资源的公立学校,公开的、大规模的实质性牟利行为难道是可以允许的吗? 当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与以往大一统、清一色的局面不同,在当前教育改革的各种探索中,存在着一大片界限不清、价值模糊的中间地带,介于合法和非法、合理和不合理之间,诸如转制学校、高额的择校费、领导干部学位班等等。有的腐败行为就是在改革的旗号下,在这类边缘地带有组织“合法”进行的。这既需要实事求是地看待教育改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需要重申逐渐被淡忘的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教育价值和伦理,尤其是社会公正、教育公平的价值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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