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金某因感情不合于两年前协议离婚,8岁的儿子随其父金某生活,我每月为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一年后,金某再婚,儿子便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半年前,孩子的爷爷因病住院,其间我去探望时,他当着我和我儿子的面嘱咐孩子的奶奶,要其从自己的存款中拿出2万元钱以我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作为将来我儿子上学的费用。不久,孩子的爷爷就去世了。上个月,我从儿子口中得知金某将这2万元钱用于“炒股”,因我知道金某对股市一窍不通,不会炒出什么好结果,我便找到孩子的奶奶,要求其将2万元钱追回,她显得非常为难。我找到金某,向他提出了把钱归还给儿子的要求,他说:“钱是我父亲送给我儿子的,现在我是儿子的监护人,你无权过问此事。”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正确?我能否要求金某归还我儿子的2万元钱?付军英
付军英读者:依来信所述,金某将你儿子的钱挪作他用的做法是错误的,他说你无权过问此事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儿子与爷爷之间就2万元钱发生的赠与行为完成后,该笔钱就成了你儿子的个人财产。作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金某,除为儿子的利益外,对该笔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其炒股票显然不属于“为儿子的利益”的行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你与金某已经离婚,但你仍然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金某挪用儿子的钱炒股票的行为,是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儿子的财产。因此,金某以已离婚为由拒绝你过问此事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归还儿子的2万元钱,必要时你可以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相信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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