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资料资源简介: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时还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及其解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三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关于2012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前四个步骤已于此前陆续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8日对有关修正案分别批准、备案后,五个步骤即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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