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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98元的优惠价格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电子邮件,乙复电提出购买20套,因电视剧热播,逾一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甲向乙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要约邀请还是承诺?乙的复电构成承诺吗?
【答案】 甲向乙发出的电子邮件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符合要约的要件。而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种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乙的复电不构成承诺。乙的复电改变了甲要约内容,构成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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