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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的政治化定位—荀子思想主旨阐释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04 22:52:34   

   就第二方而而言,荀子认为,只有圣人能化性起伪,即改变人的恶性而趋向于人为之善。一者因为圣人明白人虽性恶,但犹如陶人埏埴而为器,工人斫木而成器,圣人可以以礼义法度矫正性恶而导人向善,并且以礼义的弱控制方式和法度的强控制方式“正之“导之”。[16]因此,关于第三方面,荀子指出,人性之恶没有例外,圣君与暴君(尧禹与桀纣),君子与小人“其性一也”。但如顺其性而贪利、争夺,则成为桀纣、小人;能化性起伪,以礼义自节,则成为尧禹、君子。荀子以一种相反情形对之进行了反证,指出如果去掉圣人的化性起伪,顷刻之间,众暴寡、强害弱,天下悖乱而败亡。[17」可见,人心、政治秩序依赖于礼义法度。

   荀子经此一番复杂推导,终于以一个人性善恶的伦理诘问,落脚于是否需要政治控制、人心教化的政治问题之上“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18〕可见,伦理致思并非荀子的思维兴奋点,它只是一个桥梁,是引出政治统治问题的中介。此一对孟子的逆转,开启了借政治而解伦理的大门。

   二、隆礼重法: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政治关系

   荀子以性恶论将人们伦理政治的关注焦点,从伦理一端转移到政治一端。但性恶二字并不能连带地解决政治问题。他引出由性恶而显示出的政治控制问题,相应也就必须在两条战线上作战,才能避免自我否定:一是克制性恶的德性要求如何可以产生,又为人接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望解决人觉悟到性恶而期望加以抑制的可靠方式与途径。二是克制性恶的文明手段不奏效的话,性恶如何才能够被有效扼制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才能解决人祈求为善,又必然能够为善,从而祛除性恶的问题。为此,荀子所采取的思想策略是:“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19]以隆礼重法的双刃剑,分切那些能由恶而善和不能由恶而善的人们,据以保证人心与社会秩序。

   荀子的具体阐释,可分解为三步:礼如何节制克除人欲,具备组织社会的功能?法如何强控人的行为,具备统治人群的效用?礼法又如何协动,以保证劝导和威慑收相辅相成之效?就第一步言,苟于从礼的起源与功能上加以论道。从礼的起源看,礼是圣人为避免争夺而制作的: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20]

   礼起源于对人的天性欲求的调节需要,起源于对混乱与贫穷的力求避免。可见,礼是根于社会运作过程之中的。因此礼所发挥出的实际作用,首先便从它对人生的修养、物欲的满足上体现出来:

   故礼者,养也、刍豢稻梁,五味调香,所以养日也;椒兰芬,所以养鼻者也;雕琢刻镁 脯献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越席床第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21]

   但如果礼的功能只在于满足人的物质欲求,那即刻会导致两个问题:其一,礼将不成为进行社会调节的规范系统而只能流于物质分配方式;其二,礼将不能节制人的欲望,将人的行为调节到一个适当的状态。为此,荀子强调,“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盖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22]礼不仅是平等分配物质的调节方式,更是使人的行为合乎规范、使之在适宜的程度上施展的系统。

   礼何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呢?原回有二,一是礼的根基在于人心,这使礼具备了合乎人的要求,又能按这一要求自我调整的广泛适应性。“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

   《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23]“经典权威也得顺乎人心而变,可见人心堪称礼的“节度使”。其二,礼也扎根于社会生活与人心取法的沃土之中。故而,它不唯能够整饬社会秩序,也能攻乎人心。从而具备生命、人类、社会政治依据的功能。“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24]更为关键的是,礼义作为“道德之极”。[25]“人伦尽矣“[26]的规范系统,它对构成社会顺畅运作良好治理的两个重大问题,都发生根本性的影响。一方面,对起码的做人原则来讲,礼根乎人心又收拾人心:“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若去志以礼安,言以类使,则儒道毕矣,虽舜不能加毫末于是矣。”[27]儒家之礼,可以使人冲破社会层阶结构的束缚(从道不从君),可以使人打破宗法血缘关系(从义不从父),可见其对适宜的为人处事,有多么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礼对基本的人际关系处理,也发挥着使其适当的调整功能,“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于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28]礼成为人行为 确当性、情景适应性的调节器。问时,在政治治理的过程中,君王“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这种颇富伦理(人情)意味的治理,可以划分出治与乱的界限,“偏立而乱,俱立而治”[29]

   确认了礼义的作用,也就等于肯定了儒家伦理的大思路。但荀子的政治化、外在化色彩较浓。甚至已将人伦对政治的规定性,倒转而为政治规则对人生伦常的规定性,“礼以定伦”。[30]因此有论者指出,“荀子把礼外在化了,政治化了,而礼又是。人道之极,其归结必至人只有政治生活,而无私人生活、社会生活。[31]这种评论显然带有遗憾的成分,但是,这样恰恰忽略了思想史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自孔子以仁礼结构奠定伦理政治理论构架以后,孟子以心性之善凸显了它的伦理内蕴。然而,孔于言说的礼乐之制的外在政治规则系统,几乎被伦理吞噬。因此,矫正孟子,使隐而不彰的政治规则浮显出来并系统化、落实化,就变成为儒家建构伦理王国的理论模型的任务。荀子承担的正是这一任务。因而,他少言仁义,因孟子已推至极致;因而,他专言礼义,以期将外在政治规则系统厘定。所以,荀子对自己见解具体阐释的第二步,必然是要把伦理与政治规则较为混淆的礼,更明确地分解为礼与法。以前者保其人伦意味,以后者著其政治控制成分。荀子指出,“治之经,礼与刑”[32]首先在地位上把法这样的外在规则,提升到与孔孟认定的体现了仁义的礼同等的水平。并且,还特别强调“法者,治之端也”。[33]外在规范 成为政治治理的必要条件。法如何得以推行,法制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呢?荀子提出了功德与爵位、刑罚与罪行对等的法制精神。他认为,一方面,要掌握“庆赏刑罚欲必以信”[34]的分寸,做到“无功不赏,无罪不罚,”[35]另一方面,又要力求“刑罚不怒罪,爵赏不输德”。[36]否则“德不称位,能不称宫,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37]而且,这种赏罚的法度,执行起来必须。外不避仇,内不阿亲[38]“内不可以阿于弟,外不可以隐远人”。[39-尤其是对两类特别的人物,尤当以法律制裁,一类是“暴恶”之人,一类是“庸人”。前者“罪至重”,后者“不知恶”,对其服以重刑,是政治获得治理的表现。[40]‘法律具有的这种性质,正是其抑制私欲,使社会得以“以一行万”[41]规范运作的条件。所谓“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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