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
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
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1)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2)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特别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3)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
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
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
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4)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六)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
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
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
法律意识与
法律文化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
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人们的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
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
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注: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当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
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
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
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
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
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肃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
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
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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