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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9:45   

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1)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2)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特别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3)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4)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六)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注: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当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肃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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