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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规则(上)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6:03   

  本文系作者专著《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第十章

    前面我们探讨了政府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条件、提供公益物品、解决外部效应、促进竞争、提供基础设施、改善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作用及限度,探讨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平等与效率以及集权与分权之间的权衡原则,探讨了权力与腐败的问题。这一切分析,都完全是从经济分析的最基本的道理出发的。但是,事实表明,这一切都涉及到公共选择的问题,并且与选择的规则有关,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分析的原则,而且还涉及到政治力量对比的关系。如何使得公共选择符合公共利益呢?何种选择规则能够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呢?下面,我们将探讨公共选择的价值准则,并探讨何种规则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 价值准则

    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它与个人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呢?是否有包容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呢?

    一、公共利益

    人们除了各自的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着共同的公共利益,因为人们除了过自己的生活之外,还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方能过上富足而体面的生活。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呢?对此,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看法。如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则、正义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类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在英雄救世主义者看来,公共利益与有天才、有抱负,或者能够主宰政治世界的少数精英人物的利益是一致的。经济自由主义认为,个人之间的相互竞争能够表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市场经济导致共同繁荣就是这个道理。美国政治学家阿瑟·本特利则认为,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就是凸现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利益就是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它高居于个人利益之上,任何有道德的人,都应该毫无保留地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都在所不惜。总之,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是永恒的,是卢梭式的公益;而个人利益是渺小的、卑贱的,是暂时的,由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的公共利益是虚假的。

    对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界定,实际上会导致不同公共政策选择。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它就会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只考虑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实践表明,只顾国家利益、抹煞个人利益的做法,不利于发展生产力,不利于提高政府效率,而且根本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以抽象的正义、自然法则、价值规范为公共利益,认为凡是符合这类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公共政策的基础,往往给强权以正义为名,牺牲他人的利益,有时甚至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谋取统治者私人的利益。至于英雄主义的公共利益观更是为独裁统治铺平道路,而实际上,任何天才都不可能明了每一个个人的需求,自然也不可能真正地安排他们的幸福。

    在所有的公共利益观中,唯有自由主义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利益至上,不承认集体利益能够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不允许任何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名牺牲任何个人的利益,它强调个人的责任,个人的奋斗。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全人类的利益,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每一个个人利益的改善,都是全人类利益的改善。每一个消费者实现消费者均衡的努力,每一个生产者实现厂商均衡的努力,都是实现整个经济良性运转的支柱,也是有限的资源实现配置效率的动力所在。而政府的努力,只能以此为基础,消除消费者实现消费均衡的阻碍,消除生产者实现生产均衡的阻碍,总起来看,就是为实现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消除阻碍。事实表明,自由主义的公共利益观从根本上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机制,它就是市场制度的机制。

    二、阿罗不可能定理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表明,市场选择的规则能够实现兼容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现代微观经济学的一般竞争均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原理也表明,充分竞争的市场选择能够基于任何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即公共利益。

    但是,市场选择机制只适用于私有私益物品即纯粹私益物品的消费和生产选择,它不适于前面所说的公益物品、俱乐部物品以及公有池塘资源物品的生产和消费抉择,对此只能采用社会选择或者公共选择的规则。那么,是否存在一种非市场的选择规则,使得该选择能够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推导出公共利益呢?或者说使公共利益兼容个人利益,并且实现共同的繁荣即民富国强呢?

    这一问题就是阿罗所研究的课题。在5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提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即给定一些最普遍的、自然的条件,是否至少存在一种社会选择的规则,能够同时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呢?在此,所谓社会选择的规则,指的是由给定的个人偏好得出集体的或社会的偏好的规则。阿罗列出了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所需要的五项必备条件:

    第一,个人理性原则。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个人偏好来说,社会选择规则必须产生一个社会秩序,这些社会秩序具有完全性和传递性:一是完全性,即对任何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X、Y,任何一个人或者认为X比Y好,或者认为X与Y没有差异,或者认为Y比X好。二是传递性,即对任何三个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X、Y、Z,如果某人认为X比Y好,Y比Z好,则他一定认为X比Z好。

    个人理性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假定社会中某个人的行为不符合个人理性原则,比如他对消费品的选择不符合传递性原则,那么经过若干次交换,它就会日益贫穷,最后陷入赤贫。如张三认为自行车比手表价值高,手表比缝纫机价值高,根据传递性原理自行车的价值应该比缝纫机高,但张三偏要认为缝纫机的价值比自行车高。这时,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他就会用缝纫机加上一笔与手表的差价去跟李四交换手表,还会用手表加上一笔与自行车的差价去跟王五交换自行车,由于缝纫机的价值高于自行车,因此他还会用自行车加上一笔与缝纫机的差价去跟李四去交换缝纫机。三轮交换的结果是,手表又回到了张三的手里,但是他却多支付了三次钱,长此以往,张三就会越来越穷。对于社会来说,只要一个人变穷了,那么有限的资源就没有实现配置效率。对于社会来说,即使在两个方案之间不存在传递性,社会也会陷入混乱,比如对于任意给定的条件,市场方案优于政府方案,但政府方案又优于市场方案,这时如何进行选择呢?其结果可想而知,此山望着那山高,到了那山又见此山高,人类社会经常在两种选择之间徘徊,鱼与熊掌之间难以割舍,既爱又恨,以此为基础,自然也很难导出社会福利函数,并求出其最大化的条件 。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反复选择,进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在精简机构和扩张机构之间,反复选择,进入所谓的精简-膨胀链条组成的怪圈,也表明了一个政府在对两种方案缺乏优先次序的情况下,来回折腾所可能导致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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