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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9:50   

内容提要:近1个多世纪以来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互动格局。其中国家权力通过宏观制度的导入和乡政权力发挥对村庄的控制和渗透;村庄精英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民则掌握着村级治理的所有权,但又必须委托给村庄精英特别是体制内精英行使,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委托—代理矛盾。随着《村组法》的颁布和贯彻实施,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直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进一步完善,村落场域三重权力结构非均衡状况正逐渐改变。

关键词 村庄 治理 权力 政治社会学 

一、 问题的提出与立论


村庄政治是理解乡村社会政治性质的重要领域,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分析则是理解村庄社会政治的基础。所谓村庄权力结构,是指村庄各主要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对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研究曾有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中叶前后,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时候,区分了村庄中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这三种基本的权力类型,特别强调教化权力在传统乡村基层治理过程中的突出作用[1]。杜赞奇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变化,区分了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2]。黄宗智分析了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结构对于村庄权力结构类型的影响[3]。

第二次高潮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国家权力近1个世纪以来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呈现于村庄场域,构成了中国底层农村政治的动态的和主要的层面,因而成为理解村庄政治拼图的关键和衡量农村政治发展水准的重要标尺,也就自然成为近年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国内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众多学者以及海外汉学界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村庄结构进行了比较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不断拓展,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其成果灿然可睹,观点迭涌纷呈。概括起来,这些研究主要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分别展开的,一是对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二是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研究。

前一种研究思路侧重于分析探讨村庄权力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自然村或者不同“片”乃至不同的人们之间的分配,进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特征进行概括,这种研究实际上可以被称为“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贺雪峰以江西的个案说明,人民公社时期及以后一段时间,有些村的干部在姓或者片之间的分布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者由哪一姓担任一把手或者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他将这种现象称为“模化”。[4]仝志辉也以江西的个案村为依据探讨了类似的现象,提出了精英均衡的概念。梅志罡所观察的个案村,“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一种族姓均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1)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往往大姓、小姓各一;(2)全村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他将这种现象称为“均衡型村治模式”。 仝志辉、贺雪峰还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工具,借助这种三层分析法,他们认为可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5]。

更多的研究倾向于直接分析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这种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其主要分析工具是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或市民社会理论。实际上,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是村庄权力分析也是分析农村政治发展甚至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主导研究工具。起初,人们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独立,对“市民社会”的倡导不遗余力。随着讨论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超越了这种简单化的模式。周其仁对中国农村产权的研究虽未完全摆脱这种简单化框架,但他已强调了村庄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博弈及彼此间的日常互动[6]。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7],而是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8]王思斌等人对乡村干部之间的交往结构以及管理区干部与村干部的互动过程与行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孙立平等人以华北地区一个镇的订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将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准则和民间观念引入权力行使的过程[9]。周晓虹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野下对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状况及意义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研究[10]。

海外汉学界对中国国家与农村互动关系的研究,除了运用国家-—社会关系或市民社会理论,还采用了法团主义理论。前者如怀特在对浙江萧山地区民间社团的研究中发现,与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迁相契合,在国家与经济行动者之间,一种非正式的、非官方的民间经济和组织正在出现,它们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渐明显,活动空间正在扩大;后者如克利赫发现,农民间的冲突以宗族联结作为社会单位,其组织形态不是体制外的身份集团,而是跨越体制内外的同宗集团,很多时间,冲突不是发生在农民和干部之间,而是发生在一组干部和群众与另一组干部与群众之间。宗族网络模糊了国家和社会、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界限。[11]美国的简·奥伊(Jean Oi)在《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自称她并不过于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而是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12]。这些研究将“国家—社会”范式推向一个新的深度。

崔之元在 “国家—社会”的两层分析法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层分析法,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认为,从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联盟”来制约“中间层”地方精英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另一个环节是“中间层”对“上层”过度集权的制约[13]。

精英结构是村庄权力结构的重要侧面,因为在村庄权力的内部和外部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因此对村庄精英的分析可作为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关注的焦点。如早期的“双轨政治”[14]、“士绅操纵”[15]、“士绅支配”[16]、“经纪体制”[17],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论[18]、“边际人”理论[19]、 “庇护关系”理论[20]等,这些概念(理论)多少带有当年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记,即依靠财富、权力和声望这三个范畴进行定义。其后吴毅又提出“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21],党国印阐述了“乡村权势阶层”现象[22]。王汉生则研究了农村工业化对农村精英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她不仅揭示了乡村工业化引发精英结构和关系变化的复杂机理,而且在分析精英构成地位差异时划分了四种“理想型”乡村社区,富有启发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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