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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1]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6:16   

    如我所言 , 参议院的卡尔霍恩以及其在众议院里的主张州拒绝执行联邦法令的同伴 , “把平克尼言论限制法视为南方灾难性的失败”。它使国会变成了哑巴 , 但还不是聋子。回过头来看 , 赞成奴隶制的人反对该法 , 简直像是歇斯底里的法条主义者。他们认为 , 这些决议隐性授予国会讨论奴隶制并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权利 , 尽管国会当前拒绝行使这些权利。无论如何 , 不应当接受废除奴隶制的请求然后予以搁置 , 而应当干脆地不予接受。国会的嘴应当封闭 ; 它的耳朵也应当堵塞。卡尔霍恩解释说 , 最初对请求的接受是“我们的色摩比利山口” (Thermopylae: 公元前 480 年 , 波斯军使斯巴达军全军覆没的地方——译注 ), 他补充道 , 我们必须“在前沿阵地与敌人交锋”。半心半意的言论限制法过于宽松 , 不足以钳住奴隶解放论者的口。的确 , 卡尔霍恩及其同伴们要求国会在这一问题上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 , 以至国会永远也不能摆脱束缚 : “如果没有永久安全的明确保? ?nbsp;, 任何东西都不能使我们后退半步。”这种要求简直是不可能达到的。 
 
 
   正是由于 1836 年的言论限制法是一种政治妥协 , 它成了自建国到南北战争爆发这一时期美国政治中对待奴隶制的主流作法的标志。当初国家自治的兴起和随后的国家自治的维持都是以策略上避免这一分裂性主题为前提的。在一开始 , 《独立宣言》中就删除了一项反对奴隶贸易的条款。宪法本身也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些词。宪法的设计者们当然承认存在着奴隶制。但是在描述奴隶制的时候 , 他们就求助于委婉语和间接说法——好像通过慎重地对待这个名称就能缓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有人说 , 在宪法核心问题上的宗派妥协 , 必须以该问题尚为潜在的、基本上不被谈及为条件。在谈到把分裂的国家统一起来的交易时 , 格尔茨评论道 : “为了达成这种和解而必须容忍的那些纯粹的偏见常常是令人厌恶的。”在美国 , 创立统一的共和国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 , 许多北方人在道德上变得越来越反对奴隶制。当然 , 大多数人还是更不愿意分裂联邦。正如通常所见到的情形 , 民族主义使他们不愿意惹起宗派间的对立。    

    禁止神创论的立法    

    在埃珀森诉阿肯色州案 (Eppersonv.Arkansas) 中 , 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在公立中小学和大学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州法律。最高法院里多数派的判决依据是“原教旨主义的教派信念 , 曾经是而且现在也是该法律存在的理由”。换言之 , 反进化论的法律被宣布为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仅因原教旨主义者按字面去理解《创世纪》 , 使得他们企图限制那些原本会天天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教师的言论。 

    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中提出 , 社会共同体可以从生物学课程中删除所有关于人类发展的内容而名正言顺地将这个问题搁置在一边。基于宗教理由禁止进化论 , 违背了宪法有关“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 , 但是州政府有权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课程 ; 而且 , 也没有什么规则禁止旨在减少教室里骚乱性冲突的一般性的沉默誓言。总之 , 在布莱克看来 , 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自我缄默的决定——“最好是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这一有争议的论题”——没什么不对。 

    对一个研究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规则的人来说 , 埃珀森案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很有趣的。如果能让多数派来重写科学教科书 , 那对民主政府会有哪些间接影响呢 ? 对十七世纪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理性观念对十七世纪议会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科学自治的挑战会不会无意中对民主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构成威胁呢 ? 

    在罗伯特·博克看来 , 不能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必须留给个人去自主决定。 (27) 为了防止民主制度内在的自我毁灭倾向 , 最高法院必须捍卫个人发表政治言论的权利。但由于大多数言论是非政治性的 , 所以大多数发表言论的人在宪法上仍然容易受到多数派的审查和控制。这里博克最关心的是证明这里的言论限制是正当的 , 而他的更为挑剔的同僚们不愿实施这种言论限制 : 宪法不是一项自杀协议 , 政府有权压制任何煽动以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言论。博克对限制多嘴多舌者的必要性进行了概括 , 他补充道 : “如果任何人都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说任何事情 , 那政府就不可能运作。” (28) 顺便说一句 , 他也不承认最高法院有权保护科学研究免受多数决定规则的干扰。 (29) 他甚至提出 : 从宪法上说 , 科学的结论是一个爱好问题 ; 而对于爱好问题 , 最高法院应当回避 , 而允许多数派去处理。如果博克想从这一不切实际的主张向后退的话 , 他将只有一个选择 : 科学真理的发现和? ケ匦肓舾案鋈俗杂伞薄?nbsp;

    在神创说之争中 , 多数决定规则与个人自由之间的这种区分到底是否适当呢 ? 有一点是肯定的 , 那就是科学理论不是什么爱好。科学不是一个利益集团 ( 虽然科学家们有时可能像一个利益集团 ), 而且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不是一种自由的选择。科学具有自己的逻辑和生命力 , 而且它的结果不可能简单地根据个人或政治的要求而加以“调整”。按照启蒙哲学的标准——我们的宪法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的——一个社会共同体努力强迫科学结论服从其非理性的偏好可能应视为是自我伤害的一种形式。神创论者刻板地重新解释化石 , 以使其符合他们对《创世纪》的理解。他们所要追求的结论是预先确定的 , 而且 , 原则上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反证能使其加以修正的结论。 (30) 为什么不从这一点来看待最高法院禁止神创论者篡改教科书呢 ? 把科学结论排除在多数议程之外可能是对“理性”本身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科学方法——起码包括探究令人不安的事实和听取对立的观点——的推翻怎么能不损害民主政府本身的基本要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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