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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2]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6:24   

    总之 , 个人或团体能够通过威胁或支付遮羞费来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团体的言论。个人和团体也可以克制自己的言论。自我克制的法令是完全可能的。证人们由于害怕自己所说的话会使自己入罪 , 便求助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而拒绝作证。同样 , 被提名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为回避参议院的质询 , 而声称自己从来也不能够对案件预先进行裁决。审判员因利害关系而自行回避。当相互冲突的压力不能达成妥协时 , 或者 , 当采取这样或那样的立场可能使自己丧失必要的选民支持时 , 议员们会弃权。 

    这类老一套的策略性自查的事例可能举不胜举。立法机构以某种更加制度化的方式禁止争论敏感的问题。很早以前 ,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就运用了一种国会技巧 ( 当时称之为“先决问题” ), 以便“避免不良的争论或不良的决定”。 (4) 换言之 , 同个人一样 , 组织和集体为自身利益着想也能够把某些问题搁在一边不加讨论。为了组成一个统一阵线 , 政党的成员可能避免把党内的冲突公开。相反 , 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 , 对立党派的成员可能会刻意渲染他们之间的分歧 , 而对他们共同的原则和目标避而不谈。有时 , 只有采取避而不谈的办法 , 才可能实现某些重要目标。婚姻可能因为预先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详述谁将做什么和什么时候做而失败。积极补偿行为也许是另一个例子 : 如果政府过分畅谈其将要做的事 ( 例如 , 为在少数民族中建立自尊而创造条件 ), 可能会不必要地给自己的道路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 , 官员们的明智之举是自缄其口。最起码要轻声细语 , 因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防止不希望见到的 冲突 , 而且可以防止不希望发生的羞辱。总而言之 , 为了使其政策成功 , 团体也认为修练钳口艺术是明智的。    

    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    

    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 , 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 , 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 , 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 , 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 , 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初看起来这有点自相矛盾 , 但这种分割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 , 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 

    果真如此的话 , 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 , 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 , 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 , 研习“消极自由” (5) 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 , 何不反过来看看 , 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 , 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 ? 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 , 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 , 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 , 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 

    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 , “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 , 这种联系“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 (6) 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 , 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 : 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而解决的问题上 , 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 , 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 , 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 

    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 : 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 , 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 , 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 , 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 , 正如我说的 , 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 , 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 , 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 , 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 , 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 ( 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 ) 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 

    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 , 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 , 看起来是荒谬的 , 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 , 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 , 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 

    譬如 , 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 , 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 , “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 (7) 罗伯特·达尔认为 , 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 : 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 , 也就是说 , 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 , 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8) 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 , 所以他宣称 , 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 , 不“适合民主制度”。 (9) 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 , 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 , 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 , 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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