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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1]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6:28   

    4侯选人的确定

    观察中国农村基层选举的制度内容,最为重要者首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因为虽然在规定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为公民享有之权利,但实际上被选举权是「受选民权力和信任委托之权利,代表选民意思的权利」,明白表示一般选民和候选人处于不同的立场(注10)。在此意义上,各地规定候选人资格与一般选民不同的事例屡见不鲜,而重庆市则于其规定第20条限制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资格是以政治性(坚持四项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者)为第一要件。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追加「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强大组织领导力,理解经济且能管理、引导大众朝向共同富裕」的条件。此外,一部分地区规定有更具体地候选人要件者,如山西省洪桐县马牧乡除规定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年龄(18-45岁)之外,更列有计划生育的遵守情形和过去有无犯罪资料等(注11)。

    接着,是对具备此种候选人资格要件的人物进行提名。在中国式的理解来看,「提名权」是选举权最重要的部分,提名候选人即是选举权的第一次性行使。因此,提名方式亦与选举方式相同,混杂着各种不同的形态,其内容包括:1.村民直接提名;2.村民间接提名(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提名);3.由组织提名;4.上述三者的混合形态。

    第1类型的村民直接提名方式中,亦可分类为:a.村民个人独立进行提名;b.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c.村民小组提名、自我推举等。其次,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者,其人数限制有从5名以上(黑龙江、福建、陜西)到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各种规定。至于第3类型由组织提名,则是行使「提名权」的主体并非从个别选民的立场,而是以「社会业别或社会组织构造中的社会身分」进行提名。其具体做法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四川省彭山县)、村党支部(山西省临汾县)和乡镇政府(湖南省)提名等。特别是此次调查的彭山县中,在前次改选选举时,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评议前届村民委员会中那些是可予连任的干部,再追加一些新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从而做成第一次候选人名簿草案(参照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的事例)。

    然而,依此做成的候选人名簿只是第一次的名单,其后才是真正确定正式法定候选人的作业(此称为筛选)。至于候选人人数的精简过程,则是透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再依下列各种方式决定最后名单。亦即,由村民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以预备选举,或是由村党支部确定正式候选人等方式。

    以下为现实的事例。花溪镇建新村是由村民代表大会,以前述第1类型村民直接提名方式,提名356名(其中10名为主任候选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以村民小组会议由此名单中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及50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再以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扩大村民会议,最终选出2名主任候选人及4名委员候选人并予以公布。此外,在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中,1995年11月26日的村民大会上由村民直接提名10名主任候选人和300余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在该村召开的两次村民大会中,分别是先以举手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和50名委员候选人,再于其中压缩为2名主任候选人和4名委员候选人,并将其名单予以公布。该村于12月1日宣布:经5日的公示期间后,将由这些候选人中选出最终人选。在12月6日选举大会当日,前述6名候选人立于台上发表即席演说,再以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确定当选者。当时该村创下93.7%的投票率。

    然而,亦有自始即压缩候选人人数的事例,彭溪镇蔡山村即是如此。该村于1995年11月11日的村民大会中,提名14名候选人,并公告其为第一次候选名单,而11月26日召开的村民大会中,则将人数精简为7名(主任2名,委员5名)。

    都市部的居民委员会

    由上述意义来,若将农村部的选举制度及显现其实态的执行过程,与都市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相比较,则更能呈现其民主性格。

    因为若与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相评比,则在都市部即是居民委员会,若由制度性的规定来看,二者并无太大差别。居民委员会的立法根据是同样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全文共23条)(注12),其性格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的“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法第二条)。与村民委员会完全相同地,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为实行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出,亦是由居住地区的选民、各户代表乃至于各居民小组的选举代表为之(注13)。

    然而,在实态性机能的层面上,居民委员会却与村民委员会有着相当的差异。在此次的调查中,笔者访问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及重庆市巴南村花溪镇、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并直接与各居民委员会主任等相关人员对谈。令笔者感到惊异的是:居民委员会干部以高龄者居多。因为「重庆市居民委员选举办法」第1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条件中,在年龄方面原则上限制为65岁以下,但实际上前述居民委员会主任均在七十岁以上。

    极端地说,居民委员会只能达到由啰唆的阿公阿婆组成邻里监视组织的作用。首先,可以想见的是并无任何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道。特别是与年轻人疏离的旧式组织,虽说是基层大众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是由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和退职干部所独占,所谓的基层大众即是单指他们而已。因此,新组织条例虽认可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服务事业,而其结果是赋与委员会财产所有权,但显然现有居民委员会干部欠缺实施能力。具有此种企业家精神的人士,实际上是在居民委员会之外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具备「热心服务居民」(「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8条)资格要件的候选人,或许只能是退职干部、党员等所谓体现老人体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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