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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型态——尝试一种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7:26   

比较动员型村庄和分配型村庄村治型态的变动趋向,动员型村庄是以强人治村为中心轴的,分配型村庄则以能人治村为中心轴。动员型村庄的村治型态主要在强人和好人之间循环,很容易滑向恶人治村。分配型村庄的村治型态则主要在能人和好人之间循环,强人有时成为村民期待的目标。


四、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

二战以后,拉丁美洲一度成为世界现代化最为迅速的地区,但很快,随着农民的破产,大量城市贫民窟的形成,城市化和黑恶势力结合,造成了民主选举的文官政府的困境,渴望秩序的国民期待军人出面维护社会秩序,军人便屡屡专政,形成了民主政府和军政权之间的拉美式政治循环,这种政治循环加剧了拉美一些国家的政治动荡,并影响了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 如前所述,恰好在中国农村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中,也容易出现(事实上在很多地区也的确出现了)这种类似的循环。这种循环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与民主这种治理方法,与当前村庄的实际处境,与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密切联系的。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特殊性或说乡土中国政治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国家当前的财政还无力为村庄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比如公共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等等,而需要由村庄组织起来自我提供,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而非国家治理,但是,村级治理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强烈外部性,是在村庄而非可选择的村民中实现的,这样,民主化村级治理就存在一个如何克服大多数人的决策与对少数反对者的说服的问题。前者决定了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完全不同,民主化村级治理是以村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共同体为基础的,而居委会只是整个城市街道的一个分子,并非独立的社区,更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共同体。后者决定了村庄社区公共舆论,村集体资源以及村干部个人才干对村级治理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之故,要建立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就需要在以下一些方面有所认识。

第一,村庄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社会,具有社区共同体的性质,其中的关键有二,一是村庄社区有相对独立的秩序空间,二是国家也有意识地希望村庄社区获得自我秩序。

第二,村庄社区相对独立的特点,为村庄公共舆论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但因为村庄“机械关联”大多解体,村庄公共舆论在保持村庄秩序中的作用不是很大。

第三,村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是民主化村级治理中可以调用的两种关键资源,相对来说,村集体经济状况是稳定的,因此,构成对民主化村级治理重要的可变资源正是村干部个人能力本身。 第四,正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民主化村级治理并不是简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决定机制,也缺乏某种稳定的村治型态。大多数情况下,村级治理因为其特殊的问题,而引发一轮接一轮的村级治理型态的循环,村民每一次具体的选择,都会引起一次新的选择可能性。这种村治型态的循环,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内在矛盾有关。

第五,村民是人而不是理论逻辑上的不变的符号,因此,在民主化村级治理的过程中,村民会从实践中特别是从每种村治型态中形成他们自己的政治经验,这种经验积累的越多,他们就会越成熟,民主化村级治理向良性方向循环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结语

研究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及其循环,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乡土中国政治的具体处境,深化我们理解乡土中国政治的现实状况。即便是乡土政治,也不是一种线性的运作模式而具有十分复杂的表达方式。本文只是对乡土政治的逻辑分析和推论,这种逻辑分析和推论的结果与我们近年较多的经验研究是吻合的。有了这种对乡土政治的把握,就可以封住那些一叶障目,认为民主化村级治理不过是些黑金政治和恶人治村,由此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合理性的人的口,也可以防止那种对村民自治实践可能性的简单化认识,真正将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推向深入。


[1] 参见贺雪峰、何包钢:“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

[2] 参见贺雪峰、何包钢:“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

[3] 参见贺雪峰:“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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