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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原则小议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6-03-09 02:19:29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涉及多种资产的交换作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前者以账面价值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者一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如果交换是一次实现的,盈利过程已完成,则完全可按上述方法核算。但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即盈利过程没有是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最后一次交换之前的所有交换,均应按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只有最后一次交换按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即最后一次交换前的所有交换,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只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最后一次交换按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人账,并确认相应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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