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免费教育资源网论文政治论文
关键字: 所属栏目:

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2]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6:30   

    另一种因应中国的状况而采用的方式,即是「流动选举站」和委托投票的形态。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其选举办法第24条及25条中,规定以不识字者或不在者为对象的代理投票制度。至于「流动选举站」则是「在不方便前往中心会场、投票站进行投票时,得设置流动投票箱。对于各个投票箱应指定3名以上的投票监察员负责事务。」(第23条)。

    同时,第23条后段规定候选人本人以及「候选人直系亲族不得担任投票监视及开票集票业务」,试图避免宗族支配选举的事态。但相反地,中国之所以有必要做此种规定,乃是证明宗族势力干涉选举之事确实正在进行。事实上,依半正式的社会研究著作『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所载(特别于「乡村宗族活动问题」一章中),指出「某些地方以宗族势力代替基层组织」,批判「宗族势力的协议直接支配基层组织的选举,它在维持方秩序上扮演一定的机能,但亦有部分地方政府竟以屈服与其妥协」(注9)。

    无记名秘密投票制度虽未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若由各地方性规定来看,可知其相当普及。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的第22条即表明「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采用、实施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在1992年第一次选举中,甚至有地区是由选民每人各持一粒豆子,由其将豆粒放置于侯选人前方的碗中,以此进行投票的运作者(青海省太和县)。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四川省彭山县在上次选举中有七个乡镇以举手方式投票。此等措施是虑及文盲们的投票问题,但现行规定中则采用上述代书员制度乃至于委托投票制度,而禁止举手投票的方式。在此次调查的所有对象中,均是实施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无记名投票制度,故可确认其已有一定程度的落实。 

上一页  [1] [2] [3]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