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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主的历史思索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6:59   

    (二)

    1830年的法国革命实质上是由共和党人,即巴黎革命的工人、学生和知识分子的核心部分所发动的。革命的结局是建立了以奥尔良公爵为国王的七月王朝,受益者则是银行家、商人和新崛起的工业家。对于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这场革命对于他们的理想只不过是再一次的梦幻而已。于是,他们继续为努力建设一个理想的民主共和国而奋斗,这种努力的一个历史性成果,便是1848年革命。任何一次革命都绝不会是单一因素的产物,1848年法国革命当然也不会例外。然而,法的知识分子为革命添加了至关重要的燃料——为革命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却是无人能够否认的。1848年的革命能够迅速取得胜利,与这种思想准备显然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历史似乎又跟争取民主的知识分子开了一个玩笑。因为,这次法兰西共和国不是被反动阶级的武力摧毁,而是被其自身创建的民主选举制度摧毁的。在年轻的共和国实行普选后,占选民大多数的农民投了路易·波拿巴的票。而波拿巴当选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把大权完全抓到自己手中,实行了军事独裁,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民主的理想被民主的制度所摧毁,这对充满热情、高呼口号的知识分子无异于当头一棒。整个欧洲知识界都发现了一个悲哀的现实:他们有太多的白日 梦和模糊的公式,而太少慎密的思考了。于是,人们便自然地回忆起伯克那令人不太愉快的忠告,并再次对民主本身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这一次,欧洲知识界出现了两位思想巨匠,那就是托克维尔和穆勒。

    在1830年至1848年的两次革命之间,托克维尔就已去过美国,他考察了美国的民主实践,思考着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民主这种似乎不可阻挡的洪流,如何才能与自由和欧洲的传统文明协调起来。野蛮的群众暴动是否会摧毁文化?是否会导致新的暴政?托克维尔用一种实证考察方式得出了如下两点至为重要的结论:“要想在自由中寻找别的什么东西的人,生来就是侍候人的。”“威胁民主制度生存的两个主要危险,是立法权完全屈从于选举团的意见及立法权集中了政府的其他全部权力。”托克维尔是第一个指出民主可能成为多数人暴政的人。他认为,任何民主制度都会导致中央集权,因而会导致某种专制制度,有蜕化为个人专制的危险;即使用三权分立来制止个人独裁,也无法制止多数人的暴政。因为任何民主制度的假设前提都是,多数派总是对的,少数派因而几乎无法保证自己的自由不被多数派所剥夺。不幸的是,法国1848年革命的结局似乎证实了托克维尔的预见,而穆勒在此基础上的继续探索使人们对问题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

    也许法国革命民主进程的悲剧性结局给穆勒的最大启示是让他认清了一个简单的社会学现象:在社会的人口构成中,知识分子永远是少数。因此,当知识分子将辛苦奋斗争得来的普选权交与民众时,无异于将自己的命运交由了他人摆布。如果说君主专制下,个人的冤屈还可通过种种方式如司法、公共舆论等可望昭雪的话(因为即使是君主的权力也不可能不受到某些制约),那么,在多数人的专制下,少数人的冤屈几乎无处可伸,因为这是以一种完全合法的形式强加于人的。这是一种令人恐怖的前景,穆勒因之在他著名的《论自由》一书中,对民主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进行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深刻探讨。

    穆勒对自由关注的最大特点在于,他并不仅仅局限于古典自由主义关心的政府权威与个人之间的平衡,而更关心一种不易觉察的对个人自由的侵蚀。这种危险是自法国大革命就开始出现,然而却一直未引起学者们真正从学理角度进行研究的一个领域(虽然伯克和托克维尔对此也很焦虑),那就是由人口构成的多数可以以社会和公共舆论的名义压制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我们今天将之称为社会对于个人的压制),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一致,因而比暴君的统治更可怕,因为它不仅在行动上而且在思想和言论方面也强求一致。换言之,公民自由与社会自由发生了巨大的冲突。而自由精神,其载体是单个的人,是一切自由的根本。

    穆勒认为,人类历史上有三个自由精神活耀的时期,第一是宗教改革时期,第二是十八世纪后半叶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第三是十八世纪后半叶德国思想解放时期。这三个时期的共同特点是冲破了一切精神伽锁,获得了精神的解放与自由。正是这种精神的自由,推动了欧洲文明的发展。”6当今的世界,不是个人自由太多,而是社会控制对个人自由形成的威胁。现在人们巳不再问,“我选择什么?”、“什么合乎我的性格和气质?”人们的心灵已“趋向于合乎习俗”、“人性枯萎了。”因此穆勒重申他要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再度力主自由精神。”7与此同时,穆勒按自己的意思解释了社会自由。这就是在不妨碍或损害他人条件下的个性自由。在社会生活中,个人自由必须有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障碍。但如果一个人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不妨碍他人,那么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行动,同样也不应受到妨碍。

    因而,在穆勒这里,自由已不再是与哲学上必然性相对的自由,而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它包括两条基本的原则: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他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社会或他人对此不得妨碍;②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社会与他人的干涉才是正当的。这实际就是穆勒提出的调整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二者关系的准则,也即是个人自主权利的原则。按此原则,穆勒认为,“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予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该给予实跆的证明。这种“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社会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8

    穆勒的思想标志着十九世纪中叶欧洲知识分子对民主认识的一次重大转折。如果说伯克对民主的恐惧还主要是出于直觉和经验的判断,而穆勒则将这种判断的前提置于理性的基础之上。由于穆勒的努力,人们对自由和民主的理解都极大地深化了。如果说在此之前人们所指的民主要是指遵照多数人的意愿行事,那么,现在人们则意识到,一个理想的政府,主要就是应该帮助或至少不妨碍个人的自由发展。国家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防止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而不是简单按多数人的表决行事。人们第一次意识到,民主在尊重多数的同时,必须保护少数的权利。这不是因为社会的精英与知识分子永远处于少数,而且具体到每一个人,在具体的问题上也随时有从多数转变为少数的可能。也许,穆勒思想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一些属于个人权利范畴的自由,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无论是君主的专断还是多数人的表决,却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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