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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超越原理 --对社会发展阶段衔接规律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9:34   

    事实表明,在各自孤立发展的条件下,各人群集合体的发展速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使得在同一时间内,会出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个人类社会并存的现象。例如,从全地球的范围看,在公元前后,中国东部汉族处于封建制阶段,云贵高原和黑龙江、松花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处于氏族社会阶段,日本处于氏族社会阶段,地中海北岸的罗马人和印度半岛上的大月氏人处于奴隶制阶段,北美洲墨西哥地区的印第安人刚刚进入奴隶制阶段(在人身生产上则是氏族阶段)。又如,公元18世纪初,西欧、中欧各国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中国、日本处于封建制阶段,北美洲一些印第安人还处在原始公社阶段(参阅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464页)。
    在人类社会汇流的过程中,人群集合体人数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使之迟早要与邻近的人群集合体相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人类社会如果发生交往,那么交往将使其中某些社会发展的逻辑线索(即社会发展阶段排列的顺序)发生异变。一般说来,由于处于高级阶段的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及活动的社会形式更适合人类共有的生存和发展的一般要求,所以在互相交往中往往是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接受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社会的影响,使自己在各方面都向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社会接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l页)例如,公元4世纪前后,原来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民族,通过进入黄河流域汉族地区,接受汉族的农耕技术,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中就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阶段。中国东北部的生女真人,在16世纪前还处在奴隶制阶段(参阅《清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16页),通过与汉族的战争和贸易,学会了农耕技术和制造铁器的技术,全面进入汉族地区后,很快就进入封建制阶段。历史事实表明,以战争、贸易等为形式的交往会使一个社会的生产能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思想关系渗入另一个社会之中,引起另一个社会的变化。交往能使原来各个点上的人类社会摆脱发展的孤立性,使交往各方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趋于同步。这种效应我们可以称之为同步效应。事实表明,各社会同步发展的程度(即发展阶段差距缩小的程度)与各社会之间相互交往的深度成正比,而与各社会在地理上的距离(这种距离不仅由长度单位来测量,而且受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的制约)成反比。
    交往不仅使交往各方的社会发展趋于同步,而且会使交往各方的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事实表明,凡是人类社会比较密集,因而彼此交往频繁、深入、密切的地区,人类社会发展的速度都大于人类社会相互比较离散,因而彼此交往较少、较困难的地区。
    在统一的人类社会还没有最后形成以前,对于相对独立的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来说,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其他社会即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同时存在和相互影响,会使该社会面临的发展阶段出现不只一种可能性。其中,一种可能性,是该社会按照在孤立条件下本身发展阶段固有的顺序依次发展,继续向排列在现阶段之后的下一个阶段前进。另一种可能性,是在处于更高发展阶段的邻近社会各种因素渗入的作用下,吸收邻近社会更高阶段的生产力,采用与这种高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从而不向按顺序排在现阶段之后的下一个阶段前进,而是向比自己的下一个阶段更高级的邻近社会已经达到的那个阶段前进。这种情况,可以说是使处于高级阶段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嫁接到了原来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上。例如,大约14世纪时,中国云南宁蒗永宁区处于母系氏族阶段的纳西族开始与处于封建制阶段的汉族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该族社会发展面临两种可能,一种是按固有的顺序发展为父系氏族,另一种是接受汉族的生产力和社会组织形式,直接发展为封建制。结果,在当时汉族和元朝统治集团(蒙古贵族集团统治中国后已经封建制化)的影响下,这个地区的纳西族未经父系氏族公社、农村公社、奴隶制阶段,便由母系氏族阶段直接跨入了封建领主制阶段。又如,云南小凉山地区彝族在20世纪初与汉族交往时,自己处于早期奴隶制阶段,邻近地区的汉族处于封建制后期阶段。小凉山地区彝族也面临两种前途,一种前途是按自己固有的发展顺序继续发展奴隶制,另一种前途是同汉族一起采用封建制。结果,小凉山彝族凭借暴力统治了附近的其他先进民族,并未跨越本身固有的发展阶段,而是继续发展了奴隶制(参阅杜玉亭《试论历史的规律性与异变性的对立统一》,载《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第5期)。一般说来,处在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究竟实现哪种可能,取决于当时当地各种具体条件的组合。不同的条件组合使不同的可能得到实现。某种可能一旦得到实现,它就成为一种必然性。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一个社会孤立发展时同与较高级的社会并存和交往时,其衔接是不同的。一个社会在孤立发展时,会按照社会发展阶段一般固有的顺序发展。而当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若干社会同时并存并互相交往时,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就可能会跳过原来要经过的某些阶段而与本来不衔接的更高级的阶段衔接,出现超阶段发展的情况。
     那么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超阶段发展呢?
    上述历史事实已经表明,社会的超阶段发展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出现的。一个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若能超阶段发展,必须具备以下历史条件:(一)两个以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同时并存。(二)其中有两个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中间隔着一个甚至数个发展阶段,这样的两个社会互为隔代社会。(三)上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并存社会互相交往。在这样的一组历史条件下,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通过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将会超阶段发展。
    事实表明,一个社会只有通过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才能够超阶段发展。同时,一个社会只要得到了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就会超阶段发展。一个社会超阶段发展后所能达到的发展阶段,至多是那个牵引它的社会所达到的发展阶段。这个原理,就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牵引超越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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