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免费教育资源网论文会议主持
关键字: 所属栏目:

实习报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02-12 09:28:21   

实习报告
劳工关系学系4-A
侯启仁
489320011
一,实习动机与目的:
动机:课程上需要
目的:将平日所学之理论与实务所见做一对照,并了解实务中劳资争议的处理过程.
二,实习单位概况:
实习单位:台北市政府劳工局第二科第一股.该部门主要是处理与劳资争议问题相关的业务,并进行有关劳资争议的协调.
报告内容:
前言:(实习期间之心得)

藉由此次实习的过程得以窥见所谓的社会真实,以及法律规范在实务运作上的一些缺失.世人对於法令规范的不了解,导致了权益的被剥削.多数人对於此种情形,也大抵是抱持著无可奈何的态度相应对..
相较於我的念头偶而变化多端的改变,法律之於世人,也是如此变化多端,甚至会因时因地而不同.这样的评价或许有些颠倒黑白,似非而是,然而我们所身处的社会环境大多的时候却是似是而非,甚至颠倒黑白也无妨的.因为事物本来就有正反两面,前后两端,只要心境稍转,就能变化黑白,这是人类善於变通的拿手好戏.
这段期间实习以来,发觉身为人值得骄傲的其中一点是:制定了法律.这样的功绩值得颂扬.然而,看起来规范完备的律令,实际施行起来却很吃力.藉由实务的情形可以发现,即使人们了解到有法律或是正义的这些概念,但是却也不轻易地去主张自身的权利.想来是因为了解到一些什麼,甚至觉得漠视权益,被剥削也没什麼好可耻的.
法的立意实在提供人民完善的保障,但是律令规范的弹性空间却也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劳资争议的起因.两造双方对於法律规定各自表述,也不过就是突显了法律结构的不够严谨罢了.即使有再多的权益规范,但在各自表述的协商过程中,很可能最终所得仅是大打折扣的结果.
实务上所见所闻说明了:即使真理站在我这边,权力却掌握在他人之手时,不是委曲求全,唯命是从,就是得背著当权者的耳目来贯彻自己的理论.而劳动者很不幸的常只能选择前者.基於经济上的从属性,对於工资的依赖性,即使有再多的律令规范雇主的行为,然,权力在握的人是否真的就会依法行之,则令人怀疑.
想必也有许多人早就清楚的理解到这套法律在实务上的实益为何,而这些人之中势必也包括了一些参与立法的相关人员.本来我还深怕只有我窥见这样的内幕,深怕举世不知唯独吾人尔.现在一日三转,换个角度想,一定是这样没错,一定也有人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想到世人的苦难与悲剧不再由我独自一人承担,心里不由得轻松不少.虽说为了所谓的正义与人道,我们是该勇往直前,甚至不惜付出生命.但在这样的体制下,如此莽撞的行为,只会受世人的非难,甚至加以挞伐罢了.
所谓的理想,实存在於理论当中;所谓的平等,也仅是挂在嘴边.如果觉得这样的道理实在过於无奈,那也只好下定决心不再去忧虑不公平的事情会不会发生;又或者把无能为力的事情都当作不会发生.如此一来,人生与法律这麼严肃的问题方能用轻松的态度面对阿!
这次的实习报告,自己大抵挑出了几个主题来写.许多只是法律与现实人生的一隅.我也仅能用一个实习生的角度来加以旁敲侧击,或许不是那麼客观,那麼也请阅读此一报告的人多多包含.毕竟从来就没有人能够真实的描绘社会的真实.或多或少的主观,加上理论发展的佐证,也不能证明:人生就是这麼一回事.
根据这一个月来的实习经验,加上这一切的历程,督促著自己写下这些模糊不安的感受.其中的抒发有对法律的无奈,以及对身为弱势者的悲哀.你或许无法相信我的话,但是我所看到的这一切告诉我:越接近社会真实的人往往都会对这一切展现莫名的无力感…
以下列举了劳资争议的基本面问题,多数从法律层面著手论述,主要是希望对於法律不够了解的人不要不明究理的排斥它,但也不要毫无知觉的使用或适用在法的规范当中.
*.劳资争议问题的基本面:

综观现今常见的劳资争议问题,多数的案例大抵多围绕在很琐碎的法律层面上,如:资遣费,退休金,特休假,职业灾害等问题.除了讨论法律规范的结构缺陷问题外,我们尚必须回归到实务上的另一个基本面探讨:劳动者是否有议价空间
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议价的力量,加上法律规范又不能提供完善的保障,那麼处於经济弱势的劳工,在争议发生时的情形与结果将会如何,其实是可想而知的.
又假使今日体制内的规范完善,劳动者本身也能确实的运用集体力量来向雇主要求更好的劳动条件,甚或相关的福利措施与工作保障,那麼相关的争议问题应能期待透过此种两造彼此协商的管道加以解决.
1.劳动者是否拥有议价空间
实务面:
日常生活里,劳动者与雇主两者间之关系,本就是一个出卖劳力,一个购买劳力的一种不可避免,不可抹杀的利益冲突对立.普遍常见的问题是:实务上,劳动者没有实际的力量与资方的经济强势抗衡,决定权操纵在雇主的手上.这样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劳动者的权益也仅能在金权主义的洪流中看似自然的成为牺牲品.
基於经济程度上的差异考量,单独的劳动者实难与资方谈判议价.实务上劳工常常仅能接受雇主所开出来的价码,并无条件的接受.对於劳动条件,工作规则等规定,弱势的劳动者亦很难表达自主的意见与看法.加上劳动契约的约定,如究其本质,虽说雇主有淦赣美凸さ男枨竺?然而在劳动市场上的实际情形如非市场邻近饱和,那麼,劳动者,想要工作的人,需要工作的人此种供给的面向必定大於需求面.而资方也是基於这样的理由,而有较大的议价权力.
今日虽有工会法及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规对劳动者之权益加以规范,保障其得以筹组工会,运用团结的力量来跟雇主争取议价的空间,但法律实际运作的情形却常不过仅是橡皮图章,没有发挥应有的实益的作用.
我国工会的实力之所以无法自由形成,成长,乃因在现行制度下,有项重大缺失:工会种类之限制,被限缩在厂场工会.
依我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同一产业内由各部分不同职业之工人所组织者为产业工会,联合同一职业工人所组织者为职业工会.产业工会,职业工会之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由此项规定可知,我国工会主有产业工会与职业工会两种.而其中两者之分类可由同条第一项规定看出:同一区域或同一厂场,年满二十岁之同一产业工人,或同一区域,同一职业之工人,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时,应依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可知产业工会乃是由30人以上之同一区域或同一厂场年满20岁的同一产业工人所组成;而职业工会则是由30人以上之同一区域,同一职业的工人组成.合乎以上法律成就条件,劳动者方得组成工会.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