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免费教育资源网论文会议主持
关键字: 所属栏目:

实习报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02-12 09:28:21   

假如法律能够真的平等的适用在所有人身上,全都一个模子的严格适用,才能证明其公平性.像今天这样,把胡乱抄袭的律令公布出来,漏洞百出,令人眼花撩乱,也不过就证明法律的无能罢了.这部分的论述,亦可从每天一通的询问电话得到全盘的证明.
虽说对此区区小事没必要小题大作,但为求彻底根本知道,这样的说法未必合乎逻辑.身为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的悲哀是其力量毕竟抵不过雇主.存浮於世间,甚至还有"强权即公理"这种格言,想必法律也是仅能偶而拿来参考用.那麼就算劳工再有道理,一两个弱势者的地位依然是行不通的.关於这点已在早先「劳动者没有议价空间」的一文作过论述.
总之,此种法律规范的弹性空间实是造成今日劳资争议纠纷不断的主因.法律的言语太过含糊,没有界定,常常让人不知道想表达的是什麼.而对此所不了解的资方与劳动者,则各凭本事的乱做解人,附会指出说这个说那个,其实全是胡扯,充其量也仅能当作是坐井观天罢了!绝大多数的劳资争议即来自於此.即便处於争议的劳方有理,但手握权力的雇主却也常引述法律条文,以之为规镍,奉之为信仰的回应:我都有依照法律来走.碍於如此无奈的社会实况,我们要用何种心态来面对
在这样的社会框架下,劳动者即使脱离了资方的狂飙,却也容易坐困在法律的高压中.没有真实意义的法律文字排列组合,往往仅使争议的焦点未动分毫…
稍有常识的人藉此或许会意识到法律所真正给予民众的保障,实是很无力的.
写到这边突感自己有些情绪激动,然而这种激昂的情绪起伏,在这样冷漠的体制内,充其量也不过就是知识份子的无病呻吟罢了.只是庆幸的是,自己尚还有这样的情绪…
*.关於无预警裁员:
实务面:
依我国现行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雇主迳行劳动契约之中止,非有规责於劳工事由,或依第十一条规定,对於雇用的劳工便负有提供一定的法定预告终止期间之义务.亦即说明:非有符合十一条此等列举式的规定,或者可归因劳工之终止事由,雇主不得以片面意思排除适用之.
然,虽有此项强行规定,但如雇主未预告终止而要求劳工立即离开工作场所,在实务上却又不因之而作无效的解释.在实际遭遇的个案中,这算是见怪不怪的案例,也可以将此视为雇主规避法律规范的典型.
论述:
法的立意与实务所见的落差情形是令人感到不安的主因.预告期间的设立,一方面或可能顾及劳工在预告期间的年资与保险的年资计算损失,另一方面所要顾及的是劳工此种突然遭逢解雇时心态之调适,而须给予缓冲之期限.在这之中,前者虽另有但书规定对劳工加以补偿,但对於后者的情形,即使是法律似乎也无能为力了.
法律之於人类,关系实为非常重大.这是一套在社会运作之所必须的游戏规则,如能偶而回顾,追本溯源,便能发觉每一法条的定立绝不是勉强,随便,偶然或无心造成的事实.然而,随著时代的变迁,拿起法律检视法条的人,却又常忽略根本之道.久而久之,也就成就了一部崭新而扭曲的游戏规则了.常言道:为长者所缠,为强者所镇,为重者所压,为时势所逼.既然一切均出於被动,那麼法律的适用似乎也不能免俗地跳脱这样的框架,最终只能越来越显的迟钝,而为有心人所解释,所利用.
如果认为这样也无可奈何,很抱歉,别再以为法律有多了不起了.做人也是如此,但这与报告无关,姑且略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文明人眼里,过於重视律令的人们都是妖怪.重视成本,一切的结果都是经过精密的计算,於我有利便取之,於我不利便当然的舍弃,才是王道.劳动者的定位,在这样的框架下被视为商品似乎也不为过.毕竟所要考量的只是经济利益与所衍生的利润罢了.
其实不难想见,为何雇主会吝惜给予预告期间.就法律的字面来解读,或许预告期间不过是没啥了不起的字眼,但被雇主所放大并引以为圭臬的却是属於十六条的但书规定.如此错意法律的规范,却也意外造成了节省人事成本的结果.
一但将重视的焦点注重在资本主义的概念,或是HRM的理论上,那麼即时的解雇员工,将远比给其预告期间来的划算.毕竟这段期间,或许将被解雇的员工会对公司有所影响,散播不实言论,或者破坏公司设备,甚而窃取机密等,都在雇主的考量范围内.所以会对这种事情大惊小怪的,一定是我们这些没见过世面的书呆子.书呆子自古以来就是笨蛋,窥见这麼浅而易懂的事实,却也这麼大声吹嘘,彷佛是个重大发现.这点小事,搞不好这些身为雇主的人打从一出生就懂了呢!
由此可见,所谓知识份子所定立出来的法律是基於一种愚昧的作用,是傻子跟笨蛋基於热情讨论出来的结果.
纵有法律的规范,然而我们一再忽略的却是这套游戏规则在实务上的运作情形.律令是否真能保障劳工的权益不该仅是在立法的时候讨论,法律施行的结果更应该加强的追踪,检视,以确保其效益才是.
在今日,许多攸关保障劳工的法案在实务的施行状况上都不尽理想,以致於接二连三的劳资纠纷不断.尽管在学界有许多看法皆指出法案的实行没有真正实益,然而政府单位却只一昧的买资方的帐,在立法的过程中一再开方便门,一再地追加此种弹性条款,殊不知深受其害的却是苦情的劳工.或许这样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过於激进,然而劳工权益的一再被轻忽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感想与结论:
「政治是活生生的人的行为,既然是人的行为,就免不了现实.太理想化的政策都不太可能实现!我们不能拿一种观念,强迫所有的人都去接受.」
犹记,曾在一书上看过一段文字:「一个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那麼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的公敌.」实务上的劳动市场,也正面临了这三种不同价值相互交错的复杂情形.
衡诸中国历史,法治精神并未彻底的融入政治的传统,而劳基法在实务上的运作情形,也可诠释为图具虚文.此种国家公器沦为强者保护伞,并为不肖人士有心利用的情形,在在都说明了:我们的司法体制已与社会脱节.
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应该是足以盱衡整个体制,并可当作社会脉络的一种依据.但从今天实务上所见,律令规范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仅沦为一种表面的,极为脆弱的意向表徵.本应该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今日却变成了制造问题的争端.
然而,台湾人是吃这一套的.就像台湾是个很注重标语,口号的国家是一样的情形.这种形式至上,表面优先的心态以各种方式在各个层面表露出来,法律也不过就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罢了.
只是,这些标语有用麼 在政府大肆股吹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他们真正的深入的了解到劳工需要的是什麼吗 这种心虚的,贴标语,作宣传的心态,是什麼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