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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数学学习的特点 (一)数学学习的接受──建构说

来源:人民教育出版社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6-01 04:04:27   

考察生数习的特点,可以从数知识的来源和数习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

从数知识的来源看,生所的是人类社会已有的数知识体系,只要它们就可以发展和形成自己的数认知结构。根据当代认知心理的知识分类理论,数知识体系既包含了数的定义、公理、定理、公式、法则等“陈述性知识”,也包含了数的思想、方法等“程序性知识”,还包含了关于如何进行数研究、处理数问题的“策略性知识”。因此,数习中,既要习数的概念、性质、定理、法则、公式等以及由内容所反映的数思想方法,还要习前人关于如何进行数研究的经验。生的数习既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又有数师的启发引导,可以走一条认识的捷径。由此,我们把数习看成是占有前人发现的数知识,把前人的数活动经验转变成自己的经验,并使其成为自己辨别事物、处理问题的工具的过程。

由于经验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主体反映客体时所产生的主观产物,因此,经验的接受和占有不能像接受实物那样,在既不改变性质也不改变存在形式的状态下进行。经验的接受过程是主体重建经验结构的过程,也即是一个主体心理结构的构建过程,主体必须处于一种十分主动的状态,积极地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心理运作,才能完成构建过程,真正地“接受”相应的经验。因此,生的习,从结果看是“接受”了已有经验,而从过程看则是一个积极主动的经验建构过程。

为了更加明确地说明我们为什么坚持习的“接受──建构”说,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校数的性质。

首先,数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数大纲进行的。大纲规定了数应当达到的目标,掌握大纲中规定的数知识是生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分享社会财富的先决条件。

其次,数习应当成为生个体的自主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顺序、有目标、由师组织的数是不必要的。师按大纲的要求来组织数,使生逐渐积累数习经验、形成一定的数认知结构成为可能。如果让生在没有引导的情况下去模仿、建构这些数知识,那么对于生来说就像是让他们从事一种没有经济效益但却“有风险”的活动一样。因此,校数应该保障生在不需要重新创造已有数知识的状态下掌握数知识,即要去接受已经整理好的、客观化、系统化了的数知识经验。当然,生在习过程中可以模仿数知识的发现过程──是着这样的目标,最终有助于他们自己去广泛地积累、再建数活动经验和知识体系等。这里的建构过程首先是模仿已经存在的数知识经验,这是一个在生已有数认知结构基础上,按生心理结构发展的普遍规律进行的、以数知识的发展轨迹为依据的活动过程(即数知识经验的建构不是任意的,而是由生已有发展水平、人的心理发展规律、数知识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再次,校所安排的数任务是基本的、必须完成的。育的必要性、合理性最终只有通过习的内容和习的方式来证明。其它地方根本不是习这些内容的场所,或者是很糟糕的场所。如果对数知识没有明确严格的要求,校的数习变得非常随意了,应该掌握的实质内容被蜻蜒点水式的“独立发现”过程所代替,这当然是非常糟糕的。实际上,校的数习是一种着眼于系统的、累积的、长期的、明确的、涉及自我反省的习。对生来说,习结构化的数知识才能获得作为个人的和有意义的数活动经验。

习的接受性本质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特点。首先,由于生所要掌握的是一种间接经验,这种经验的获得在习动机、过程和习条件等方面,都有特殊性。其次,习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指导的活动,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师正确有效的启发引导下,理解已有经验的意义,完成规定的习任务,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再次,由于习的主要是间接经验,因此这种习不一定是从生的直接需要出发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重建经验结构的过程首先是从模仿建构已有经验开始的,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建构过程的完成主要依靠理性恩维。过分强调直接经验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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