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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7:46   

        上文提及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原则实际上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只是在这些国家之间才有对领土与主权的尊重,才有国家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性。对于欧洲之外的地区,欧洲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模式处置:第一,对那些存在国家模式的地区采用西方学者所谓的“条约制度”(“capitulation”system);第二,对从前不存在国家制度,或只有微弱国家制度的地区采取征服、占有、殖民的制度。 
         第一种制度就是我们所谓的半殖民地制度,它在奥斯曼帝国、中国等地区实行。这种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欧洲国家与欧洲以外的国家之间以某种“条约”(capitula)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一制度在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逐步发展并得到巩固。欧洲国家先后与奥斯曼帝国、阿拉伯国家(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巴勒斯坦)、波斯、泰国、中国等国家建立了条约关系。这些条约通常包含如下条款:(1)未经欧洲国家使馆同意,欧洲国家的公民不得被驱逐;(2)这些公民有权举行基督教仪式、建筑教堂并有权有自己的墓地;(3)他们有权从事贸易与商业活动,并享有豁免某些进出口关税的特权;(4)禁止强迫他们赔偿的行为;(5)涉及欧洲人的争端与诉讼由欧洲的领事机构或法院受理。t1N 
        卡赛西(Antininion Casses)在描述了这些特征后写道:“这种法律机制有若干明显的特征。第一,欧洲人组成一个与当地人完全隔绝的群体,只受他们各自国家法律的管辖;第二,这一机制并不以互惠为基础,它赋予欧洲在欧洲以外领土上若干特权,而非欧洲国家的国民并不享受类似的权利。”卡赛西称这种制度为“极不平等的制度”。 
        如果说这种“条约”制度充满了不平等的话,另一种制度下居民的境遇就更悲惨了。这类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缺乏任何类似“国家”的结构,它们往往由许多地区性权威统治,而这些权威通常尔虞我诈、互相争斗。在这种制度下的人们很快成为西方强权殖民统治的对象,有的甚至遭到近乎种族灭绝的厄运。遭遇这种命运的典型例子是美洲的印第安人与澳洲的土著人。第二类是印度、非洲以及亚洲不少国家的殖民地模式。这是在大致保留当地人生存的前提下,将他们置于一种较为“文明”的统治方式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框架下,国际法在相当大程度上包容甚至交持了欧洲权力的殖民扩张,为它们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从而使殖民征服变得合理合法。卡赛西对国际法在这方面的根据作了这样的概括:“第一,国际法或者通过将这些地区贬低为无主土地(terrae nullius),或者剥夺当地群体或统治者任何有效占领、控制该地区的国际地位,从而赋予西方国家获得统治这些地区的主权的权利;第二,如果当地统治者反对殖民征服,国际法为征服者提供了两个工具:其一是战争,即不受任何适用于‘文明’国家之间战争法律制约的战争;其二是与当地统治者或首领签订条约(确实,欧洲国家与许多‘当地统治者’或首领签订了为数众多的条约,这些条约缺乏任何互惠条款,如1847年英国与Cartabar统治者签订的条约;1847年英国与Rowallah统治者签订的条约;以及1884法国与Tajuran的苏丹之间签订的条约)。” 
        应该说,这种以欧洲为代表的“国家团体”为一方,以大批欧洲以外的落后国家与地区为另一方的世界秩序是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基本特征。如果我们对这一阶段国际法作一简单概括的话,我们至少可以指出如下几点:第一,国际规则与原则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打上了基督教文明的烙印。第二,国际规范与原则主要是强国的产物,特别是那些通过征服与扩张建立了大量殖民地的国家的产物。这些国家利用这些规范与原则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一特征可以由当时国际法的一个根本特征来说明:国际法对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并未施加专门的限制“31。 
        一战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秩序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世界秩序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受到挑战,趋向平等成为世界秩序的主导趋势。第二,对国家使用武力发展出某些限制。 
        这种变化是由国际形势发展的某些特定原因引起的。第一,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加者尽管都是欧洲国家,但它们却前所未有地涉及地球上相当数量的国家和群体。这样,在这些民族遭受了战争的巨大苦难后,便要求建立某种不同以往的世界秩序,以减少战争,实现一定程度的平等。第二,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了苏联以及诸多以苏联模式为特征的新型国家。不论这些国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成功,就其对国际秩序的影响而言,这些国家公开挑战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秩序及其意识形态,构成传统“欧洲国家团体”之外的另一个权力群体。两种权力群体之间的对抗使得将非欧洲国家排除在外的世界秩序难以持续。 
        正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前殖民地国家争取独立与平等的主权成为一个时期内国际秩序的重要特征。随着非殖民化过程的发展,获得独立主权国家特征的国家急剧增加。主权国家的数量在苏联解体以及东欧巨变之后又有新的增加(见表1)。 
        二战之后的国际秩序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描述,但就主权国家问题而言,这个时期的国际秩序在本质上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代表的秩序从欧洲国家团体向世界范围内扩展。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反映的原则不再是欧洲国家的特权,在理论上,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传统上欧洲国家与欧洲以外国家两种制度的界限从法理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主权平等的概念。所有从殖民地制度下获得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其经济与军事力量强弱,都在理论上享有平等的主权。“主权平等”的概念最早是由拉丁美洲的一些外交官在二十世纪初提出的。经过不发达国家的长期奋斗,这一原则被接纳为二战以后国际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组织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将主权平等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在主权观念发展的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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