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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7:46   

  二十多年来,“全球化”(globalization)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政治理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国内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 
    关于全球化的讨论会涉及诸多不同的问题,但处于全球化问题讨论中心的无疑是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地位及发展前景。从近代以来一直处于权力核心地位、处于国际法主角地位的主权国家是否会在全球化背景下逐步削弱?某种超国家、超地域的全球化政府或统治机制(govemance)是否会成为世界范围的权力中心,履行过去由主权国家履行的大多数职能?这种超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问题,理论界观点纷争,倾向迥异。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最近二十多年来,倡导全球化政治统治的理论在西方愈来愈成为显学。这种理论强调全球化背景下传统主权国家的衰落,预言甚至呼唤某种超国家的全球化统治机制(governance)的出现。从分析角度言,我们可以将西方关于主权国家与全球化问题的理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描述性的、经验性的,其重点是描述经济与技术全球化对主权国家权力的挑战。许多人注意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经济活动日益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线,超出民族国家的控制范围。对于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全球化的金融秩序、全球化的通讯交流等,民族国家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无能为力。因而,这些学者断言,随着全球化的加剧,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将退出历史舞台。第二类理论是规范性的,以价值判断为导向。这种理论的核心是否定新国际形势下主权国家原则的有效性,试图确立某种超越主权国家的普遍主义原则,并以这些原则作为构建新型全球化政治统治的基础。这种理论对“传统的”主权国家观念持强烈的批评态度,指责这种观念是一种“过时的”制度。 
        本文试图从规范性的角度思考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问题。诚然,规范性原则的探讨不能完全离开对事实的经验性描述。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事物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必须纳入考虑的视角。但是,正如休谟很早就告诫的那样,我们不应该从事实中导出价值,价值判断有其自身的前提与逻辑。本文将采用理论的与历史的方法,考察近代以来主权国家的历史演变与法理基础,考察全球化政治统治主张的合法性(kgitimacy),从而探索合理的国际秩序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笔者深知,这些问题是一些极端复杂的重大问题。笔者仅仅希望提出一些感想式的粗浅想法,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主权国家的历史回顾 
        为了剖析主权国家观念所受到的挑战,分析这种挑战的哲学与法理依据,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传统”主权国家的观念以及基于这种观念之上的国际秩序作一番简要的历史回顾。 
        所谓传统的主权国家指的是现代民族国家。正如耶内林克(Jellinek)指出的那样,现代民族国家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洲。它在与中世纪三种势力即宗教势力,特别是教皇的势力、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势力、以及各种行会与地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逐步占了上风,成为政治权力的主要形式。十七世纪标志着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行为主体的现代国际制度的开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主权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威。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这种国际制度的代表。 
        根据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等人的概括,从国际秩序的角度看,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开端的传统世界秩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世界由主权国家组成,主权园家不承认任何更高的权威;第二,立法与司法权以及解决争端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各个国家手中;第三,国际法的目的是确立国家之间和平相处的最低限度的原则;第四,对超越国界的不正当行为的反应是相关国家自己的事务;第五,所有的国家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第六,国家之间的争端常常以武力的方式解决,国际法中几乎不存在对武力运用的限制;第七,对国家自由的限制被降到最低限度。 
        乌尔里希·贝克的概括更为简洁。他认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定的国际秩序原则可以概括为三条:(1)“领土原则:国家拥有确定的边界,这些边界划定并确立国家的统治范围。在边界以内,国家可以制定并行使法律。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从对一个明确界定了的地域内的人和资源的控制中获得权力与合法性。”(2)“主权原则:国家及其代表拥有采取行动和实行统治的主权。”(3)“合法性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国际协议与国际法的对象,但是,国际协议与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则必须得到各个国家的同意。” 
        对于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而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是主权国家原则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所谓“欧洲国家社会”的概念;第二是主权国家原则的哲学与法理依据,或曰主权国家的逻辑。我们将依次探讨这两个问题。 
        今天西方政治学主流理论在讨论主权国家原则时往往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事实,那就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界定的世界秩序,即受到许多人批评的“传统世界秩序”,长期以来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后来也适用于美国、日本,在下文中,为了行文的方便,当提到传统世界秩序中的欧洲国家时,通常包括美国以及后来的日本)。它并不适用于欧洲以外的国家。 
        在传统世界秩序中,实际上并存着两种制度。布尔(H.Bull)将这两种制度概括为“国家的团体(society of states)”与“国家的制度(systems of States)”。前者指的是欧洲国家之间组成的大家庭。“这一群国家意识到自己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与利益,它们在处理彼此关系时受到某些共同规则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它们组成一个社会。”后者指的是欧洲国家与欧洲之外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通过两个以上国家或政治实体之间协定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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