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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7:46   

        第一种声音就是上文所批评的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张。它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秩序。笔者试图展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第二种主张是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家与知识分子的立场。这种立场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 
        根据上文所分析的合法权力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超越这两种选择,构建第三种可能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较好地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它以二战以来的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最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政治统治。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二战以来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不论主权国家原则受到何种批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主权国家仍然是体现政治权力与责任统一、体现民主统治原则的基本单元。合法的国际统治机制只能以主权国家为基础。而且,在全球化条件下,主权国家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复杂的情形,肩负更重要的任务。第一,主权国家必须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护一国人民的利益,尽量减少全球化经济与文化交流给一国人民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完整。第二,主权国家有责任维护国内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这种责任在全球化环境下显得更为艰巨。譬如,犯罪全球化的趋势使得主权国家在控制犯罪方面面临更复杂的任务。 
        当然,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这种模式并不认为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拥有绝对权力,不受任何其他原则或机构束缚。恰恰相反,它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层次。 
        第一,正如在一个社会内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必须有所区分那样,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也要求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作出某种限制。西方一些学者将国际范围内的合作或事务根据性质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属于“高政治化”事务(high Politics),第二类属于“低政治化”事务。前者包括和平与安全等重大政治事务,后者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人权等事务。 
        在“高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原则仍然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高政治事务所涉及的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即合法性暴力的使用问题。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主权国家才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体现在国际关系上,在涉及和平、安全、战争等重大问题上,主权国家是唯一合法的参与者和决策者。主权国家或者以自主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安全事务,或者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定、条约、组织来处理这些事务。 
        “低政治化”的事务与“高政治化”事务有本质的不同。随着全球化经济、文化、科技联系与合作的加强,在“低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参与者或决策者。全球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在“低政治化”国际事务中,参与者与决策者日趋多元化。它既包括主权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组织(NGO)。主权原则在这一类事务中完全可能与其他原则并存,构成新型的全球化管理或协调机制。 
        第二,统治者行使主权权力的方式也会愈来愈受到制约。其实,主权原则历来都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西方近代主权原则的最早倡导者布丹尽管将主权权力定义为“一个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明确将主权原则置于“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的统制之下。他指出,“任何世上的君主都必须服从神法与自然法。”这些“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后来以国际法的方式体现出来,构成制约主权者行为的规范。如果一国的主权者违犯了这些规范,如发动战争、残害人类,他就必须受到制裁,甚至是以武力方式施加的制裁。可以想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全球人类利益的联系会更加密切,这种类型的规范会逐步增多。譬如,最近阿富汗塔利班武装力量对人类珍贵文化遗产的摧毁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思考: 
     在一个国家领土内的人类文化遗产在多大程度上是此时此刻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完全有权处置的? 
        这也引发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即主权者权力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如上所述,国家之所以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是因为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基于两个原则之上的:国家权力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国家权力的渊源符合民主的原则。但是,往往有这样的情形,国家的统治者既无民主的合法性,其权力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统治者的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匪大同小异,他们凭借暴力,窃夺权力,并以权力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古希腊哲学家将这种制度恰当地称为异态政治。 
        在通常情况下,处理这类问题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推翻暴政、建立良好的政治统治是一个国家人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其他任何人无法替代的。原因很简单,任何现实政治问题都是相当复杂的,不置身其中,不具有某种利益的相关性,就必然缺乏理性选择的前提。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每个人最关切自己的利益,也最理解自己的利益。让利益毫不相干的人们为其他国家作出政治选择,理性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许多西方顾问为俄罗斯转型开出的药方并不是成功的药方。这不仅因为他们缺乏对俄罗斯体制的切身体会与理解,而且还由于他们不必亲自承担改革所造成的后果,不必亲自感受震荡疗法带给人们的切肤之痛。 
        当然,历史上乃至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形:一个国家的人民由于历史的、制度的、文化的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了抵抗暴政的能力,任凭暴政蹂躏而毫无反抗的能力,甚至毫无反抗的意愿。这些国家的统治者在缺乏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可能作出既损害本国人民,又损害全人类利益的事情。从理论上讲,当这种情形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时,某种国际社会的干涉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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