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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可持续利用:一种资源利用伦理原则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网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更新时间:2005-11-21 10:49:38   

Table 6 Incomplete information game of Friday

A B
A 11,14 3,13
B 12,8 7,7

  这个博弈的结果是甲选择了“非持续”策略,乙选择了“可持续”策略,甲陷入“孤立悖论”处境,即如果其他人去做好事,他也愿意去做好事,但如果他害怕成为惟一的道德主义者,他就不会去做好事了[12]。当然,如果甲能高估乙的道德水准(如 M nr20010111-2.gif>4),这些资源利用者又能重新克服“囚徒困境”。

  无论是伦理完全失灵,还是孤立悖论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都属于伦理失灵。事实上,许多从事掠夺式利用资源的人并非完全没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意识,他们在进行掠夺式利用资源活动时,也会受到内心不安的折磨,也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只是这种道德的水准不高,经不住巨大的道德“机会利润”或社会道德风气诱惑,而选择违背良心的行为。比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人们的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淡薄,一旦公路修通,当地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原有伦理的非经济约束就难以控制人们受到的经济利益诱惑,大规模毁林事件就很可能发生。这些例子说明仅仅靠道德自律难以杜绝违反道德行为。

4.3 伦理法律化

  在人们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为了克服伦理失灵问题,人们就会有伦理法律化的要求。只要法律履行的成本不是很高(如每人要多交费用为 1),人们就会选择伦理法律化,即选择“非持续”者要给予重罚,如违反“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的期望罚金为 5,那么,他们纯经济支付矩阵就为矩阵 7。

矩阵 7 法律化后的纯经济博弈
Table 7 Pure economical under legalization

A B
A 9,8 1,7
B 7,2 1,1

  这个博弈纳什均衡为“甲、乙两人都选择‘可持续’策略”,且总体经济效益也优于不设置法律时的博弈选择,相反,如果法律化成本过高,人们就不会选择“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化了。

  只要社会伦理意识的一致性程度足够高,社会就能在公共选择中将有关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约束下,实现伦理目标所要求道德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在上述例子中,只要甲、乙两人都有“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即 M1,M2>0),在经济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共同选择这种伦理意识的法律化。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物种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就在 1992 年,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形式,使其准法律化,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相关立法的指南。相反,大多数人没有这种伦理意识,相应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即使道德水准不高(如 M1,M2<1),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法律化条件下,他们也会按此伦理目标行事。法律化的目的是要防止低道德水准者冲动产生的思想,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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