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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网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更新时间:2005-11-21 10:49:40   

表 2 荒山利用博弈
Table 1 Unused hillsides utilization game

   其他人
种树 不种树
农户 种树 8,2 7,3
不种树 9,-1 0,0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农户种树,而其他人不种树,这个例子表明在符合“可买卖”物品与所有物品生产优化选择一致时,农户为了自己利益,也能顺便无偿地做一些公益事业。

4.2 隐性激励机制

4.2.1 固定工资

  如果资源利用同时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和“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且“可买卖”物品生产(或消费)的优化选择与所有物品生产(或消费)不一致,社会就难以再应用“智猪博弈”原理,让私人企业在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过程中,顺便也使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可持续利用的社会目标。

  由于利用者对“可买卖”物品施加的影响是可测的,对“不可买卖”公共物品施加的影响是不可测的,而“激励工资”经常是与可测结果挂钩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向利用者提供“激励工资”势必会诱使利用者向“可买卖”物品生产给予最大投入,而不给(或极少给)“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投入,导致投入结构严重失衡,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讨论方便,假设将一个水库的渔业生产权承包给一个私人企业 1 年,渔业生产只包括“捕鱼”和“养鱼”两项内容。“养鱼”生产产品,从 1 年承包期角度来看,是一种公共物品,而且承包人对它影响的结果是不可测的。相反,“捕鱼”生产产品是一种私人物品,承包人对它影响的结果是可测的。所以,这家企业必然会在承包期 1 年内将其所有人力、物力投向“捕鱼”生产,而根本不会顾及“养鱼”生产。如果将水库渔业生产长期实行“短期承包”,这个水库的渔业资源必然会趋于枯竭。相反,政府用固定工资雇用工人来从事“捕鱼”和“养鱼”工作,硬性规定一半工作日投入“捕鱼”生产,另一半投入“养鱼”生产。也许这些工人对两项生产投入仅能满足符合监督的最低要求,投入总量也要大大低于“激励工资”条件下的投入总量。但是,固定工资相应的投入结构相对要远优于“激励工资”,能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所以,在上述情况中,从长期来看固定工资往往会比“激励工资”更有效率。

4.2.2 工种限制与政企分开

  如果在资源利用中,“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社会价值要远大于“可买卖”物品,而对资源利用者而言,从“可买卖”物品生产获取的利益又大大超过他们从“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分享到的利益,即使政府对资源利用者实行固定工资,也难以有效限止他们在追逐私利过程中给社会利益带来损失。由于私人物品市场的存在,这些资源利用者总要设法使自己收益“激励工资”化。尽管他们从委托人(如上级)那里领取固定工资,但是还可以从私人物品买卖中获取租金,而租金的多少又与私人物品交易量存在正相关,从而使他们收入等于工资加租金,实际收入趋于“激励工资”化。当委托人监督投入有限时,这些代理人就会向“可买卖”物品,特别是私人物品生产给予更多的投入,而使“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投入不足。比如,让一个林业管理部门同时干林业建设(如种树)和搞“创收”(如砍树卖木材)两项工作,那么,这个林业管理部门就很可能会将林业建设投入控制在能应付上级检查的最低水平上,而将其余投入用于搞“创收”上,结果造成种树赶不上砍树。因此,在监督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要防止下属部门投入结构失衡的现象,较好的办法就是实行工种限止,禁止下属部门从事“可买卖”物品生产(因为监督一种工作是否干了比监督一种工作干得好坏要容易一些)。采取政企分开,让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从事“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这样才能保证这些物品生产投入达到合理水平;而让私人企业(或家庭)去经营“可买卖”物品生产。

4.2.3 职务晋升和工龄工资

  为了克服在短期雇佣关系中固定工资激励不足的弊病,社会对从事“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利用者采用长期雇佣,让他们按政府,或公共事业性企业方式经营资源,向他们提供隐性激励机制。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职务晋升”和“工龄工资”制度是可以遏制资源利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在竞争的资源利用者市场上,他们是否被继续雇佣或晋升(从而工资上升),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声誉,而他们的声誉又取决于他们过去的工作业绩。从长期来看,资源利用者对“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影响也是可测的,经营业绩也能被社会确认。因此,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他们也会努力工作,对生产“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给予足够多的投入。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资源利用者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职务和收入。比如,让某人去管理一个大水库的渔业建设,从短期来看,他的业绩是不可测的,如果他不给养鱼工作足够投入,种种偶然因素也许会帮他蒙混过关。但从长期来看,渔业产量就能间接地反映出他的业绩,如果连续几年产量处于较低水平,他的不良行为就要露馅,他也就会失去工作。“工龄工资”实际上是一种“保证金”制度,在工作早期阶段,雇员获得的工资低于边际生产率,二者差额为一种“保证金”,一旦被发现机会主义行为,雇员要被开除,他的“保证金”也就会让委托人没收。所以,雇员为取回“保证金”就要按“委托人”要求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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