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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困惑、斗争与与权力格局?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3:43   

柯丹青认为,中国的许多村民自治论者弥漫着工具主义的影响。[55]这些论者把村民选举描绘成了解决粮食征购、提留统筹、计划生育、干群关系、经济发展等难题的灵丹妙药,甚至还是一种备选的外交策略。无论这些工具主义者出于什么样的策略考虑,都无不令人遗憾地说,他们过分回避讨论村民选举本身的民主价值,也就难以理性地评价村民选举的效应。

按照Melanie Manion的分析,中国的村民选举,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是对政策的选择。[56]因此,村民选举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来表达对这种权力的认同。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种政治认同的强弱主要体现在选民与被选者(或政党)在意识形态、政策措施及特殊问题上的一致程度(congruence)。[57]笔者不否定中国的村民选举还处于“选人”的阶段,但笔者也不接受Susan V. Lawrence对这种选举的低调评论,即认为中国的村民选举还不是政治。无疑,选举的政治性同社会利益分层有密切的关联。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使农村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显著,这种社会分化增强着村民选举的竞争性,而公开竞争的村民选举已将各种利益斗争卷入其中。

在村民选举的实践中,不管是自由的竞选,还是被动的投票,在赋予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都激发了农民的政治认同意识。而当觉醒的农民把这种政治认同要求延展至党村支部权力的时候,那就等于把“党的领导”的权力合法性问题给挑明了。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日益自由的农民是否应该行使对党支部权力的认可权,而在于如何建立行使这种认可权的制度机制,从而使党支部能够从村民选举中、从村民的政治参与中确认其合法性。否则,村支书与村主任、支部会与村代会、党员与村民之间的纷争和矛盾就难以避免。

从权力格局的角度来看,村支两委斗争的结局可能出现“党强村弱”、“党弱村强”、“党强村强”等多种类型。而以强弱配对为主的格局,毕竟不是双赢的游戏。处在现实政治环境下的中国农村,能够在刷新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上找到一种党-村共赢的游戏规则吗? 

看来,回答这一问题的重担又落在了农民的肩上,就像20年前安徽凤阳农民分田到户改革效应一样,中国的农民会否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政治改革新浪潮?尽管答案还在摸索之中,但从村民的民主实践中,我们不也看到了村党支部寻求“新的合法性”的种种努力和途径。

第一种就是山西河曲县首创的“两票制”选举村党支部。可以说,这种制度创新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山东、福建、江西、河北、湖北和湖南、广东等省市开始学习与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以改进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58]如1999年的深圳大鹏镇,在全镇各村党支部搞完两票制选支书的改革之后,又首次在全国试验“两票制”选镇长。[59]

第二种是新会也是全国许多农村所采取的先村委后支委选举的“两选联结法”,[60]即由党组织推荐当选村主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的制度安排。Lawrence在河北的北太平庄也观察到,在村民选举中落选的村主任,也将失去其村支书职位。Lawrence评论到,把这两种选举联系起来是有意义的,表明党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在选择基层党组织领导人的时候,群众也有发言权。[61] 其实,处于“一肩挑”格局中的党支部书记由此而分享了村民选举所提供的合法性来源。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万丰经验,即党支部与村委会建立制度化的分权合作制度,并通过村民民主机制把这种制度合法化为村支两委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除此之外,党支部权威的合法性还来源于,把自身的工作目标同村民的共同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党支部的工作方式同村民自治制度协调起来。

毫无疑问,如果执政党真的想从基层开始刷新它的合法性基础,那就要把村党支部成员大胆地置于村民普选之中。如果市县的书记们,乡镇的领导们离开这一基础来偏袒村支书的权力,大唱“一哥当家”的论调,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就让我们用中国的一句土话结束全文:“是马是骡,拉出去骝一骝!” 

[1]广东调查,1999年。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学术惯例,本文所列镇、村和人名大多有改动,其真实性可由笔者所提供的调查路径来核实。 [2] Susan V. Lawrence在《远东经济评论》说到:“十分有意义的是,尽管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选举更加自由,但有两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一是村民选举是加强还是削弱党手中的权力;二是这种选举是否真的会成为中国政治体制中直接选举的第一步。”这两个焦点问题既困惑着乡村基层干部,也是关注村民选举效应的中外学者所思考的问题。See Susan V. Lawrence, “Village Democracy: Direct elections are becoming more open in Chinese countryside, but will those reforms extend to higher levels of government?” in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January 27, 2000, pp.16-17.

[3] 1998年8月,广东省为在全省统一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由省委副书记牵头设立了“广东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理顺办”。各市、县(区)相应设立“市理顺办”、“县理顺办”和“区理顺办”,具体负责各地撤消农村管理区办事处,建立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自治的工作。

[4]借此机会,讨论一下农村调查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就笔者的调查经验而言,如果我们想从一两个或者一二十个村庄的个案调查就试图推论其他村庄的相关情况,这样的推论很容易被其他个案所推翻。根本的原因,不是概率抽样及其代表性评估不重要,而是概率抽样调查在中国还缺乏必要的条件,即使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抽样方案,由于调查准入机会可遇不可求,抽样方案也就容易落空,特别是有关村民选举及基层政权运作方面的研究,很可能因政治敏感性而难以获得调查准入机会。邹谠曾经说到,在中国从事实证研究,首先取决两个条件,一是准入调查,二是资料的开放程度。我们不能说目前在中国做调查研究,完全缺乏这两个条件,但无论是“准入调查”还是“资料开放”都缺乏明确的边界。这就使得需要严格评估样本代表性的随机抽样调查难以进行。然而,在可能的调查区间,如果以“问题”而不是以“个案”为分析单元,那么处在中国政治社会大环境中的大多数村庄,都应该存在我们欲分析的共同问题。例如,党-村二元权力结构的问题、村民选举中竞争与操纵的问题、家族政治问题等等,应该说普遍存在于中国的乡村社会。因此,我们在确定调查地点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研究的问题是否可能出现在调查地点。例如,我们不会选择云 南来调查村民选举及相关问题,因为云南还没有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经历。在满足调查许可的前提下,提出研究问题及假设,然后在准许进入的村庄去实证,应该说是前适合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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